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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帖] 【人文】在古代,女方悔婚会被追究刑责,男方悔婚则无刑责[3P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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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人文】在古代,女方悔婚会被追究刑责,男方悔婚则无刑责[3P]

在西方古代,不管是罗马的市民法,还是教会的寺院法,都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,婚约一经订立,双方便构成准婚姻关系,法律保护这一准婚姻关系。按罗马市民法,未婚夫有权对侮辱其未婚妻的行为提起诉讼;按寺院法,违反婚约的一方甚至要接受惩罚。
中国传统的律法同样承认婚约的效力,并将婚约纳为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之一。一桩合法婚姻的缔结,需经六礼:纳采、问名、纳吉、纳征、请期、亲迎,否则便如同私奔:“六礼备谓之聘,六礼不备谓之奔”。这六礼中,前四礼均属婚约范畴,四礼完成,即意味着双方已经订立了婚约。以后一方若违反婚约,另一方则有权提起诉讼。
一纸婚约
按《唐律疏议》,在涉及婚约纠纷的诉讼中,悔婚一方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:“诸许嫁女,已报婚书及有私约(先知夫身老、幼、疾、残、养、庶之类)而辄悔者,杖六十(男家自悔者,不坐,不追聘财)。虽无许婚之书,但受聘财亦是。若更许他人者,杖一百;已成者,徒一年半;女追归前夫,前夫不娶,还聘财。”
什么意思?就是说,两姓订下婚约之后,假如女方悔婚,男方可以将女方告上法庭,女方则将被“杖六十”,并强制履行婚约;不过,如果男方在订婚时隐瞒了“老、幼、疾、残、养、庶”等信息,女主可以解除婚约;假如男方悔婚,则不问罪,但不得索回聘财。女方违反婚约而跟第三方缔结的婚姻关系,为无效婚姻。这是唐朝的情况。
婚约
宋元法律关于悔婚的规定,跟唐朝差不多,女方悔婚会被追究刑责,男方悔婚无刑责,但不可追回聘财。宋《刑统》的相关条文直接抄自《唐律疏议》,但后来又在编敕中增补了新条款:“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,听离。”婚约如果三年内无故不履行,任何一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。
元朝典章则规定:“诸有女许嫁,已报书及有私约,或已受聘财而辄悔者,笞三十七;更许他人者,笞四十七;已成婚者,笞五十七;后娶知情者,减一等,女归前夫。男家悔者,不坐,不追聘财。五年无故不娶者,有司给据改嫁。”宋元法律承认女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婚约,较之古典的《唐律疏议》,无疑是进步的体现。
另外,宋朝法官在处理悔婚诉讼时,一般不会强制订婚双方履行婚约,而是援引“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,听离”的立法精神,“断之以法意,参之以人情”,解除诉讼双方的婚约。余下的事情,就是怎么确定违约方的责任,主要是聘财的处分。这一般看法律的规定,以及订婚双方怎么约定。许多人在订婚时,也会在婚书上写明双方的违约责任,如黑水城出土的一份元代纳聘婚书,上面有这么一条约定,“先悔者罚五十两(银)与(对方)”。
壁画
换言之,在宋元时期,婚约的强制执行效力已经有所弱化,法律往往只是将其当成一份民事契约合同,悔婚的一方按法律规定与双方约定,承担违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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